驰名商标的认定方有两种:一是通过商标局和商标评定委员会认定驰名商标,即行政认定方式;我国《商标法》第2条第1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基础上,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二、通过判决认定驰名商标,即司法认定。《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2001年7月24日实施的《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与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第六条也有类似的明文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指定的人民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