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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购药丢失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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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房购药丢失如何处理

根据要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都是需要和医疗详细项目清单原件审核后报销的。现在丢失也不是没有解决办法,可以去收费处打印复印件,然后去医院找医务科,加盖医院公章,证明与原件相同。

另外,还要当事人写一张遗失声明,声明丢失的不再用来理赔结算,引起的责任由自己负责。必要时可能会要求登报声明。

二、普通丢失的补办办法:

1.首先要复印存根联,然后盖章;

2.其次将其交给客户入账;

3.财务人员应该设置登记本,登记购入的数量、号码,开出的号码、日期、客户、金额、领取人;

4.最后送给客户要客户回签。

丢失后应该在第一时间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同时提交《挂失损毁报告表》

三、作废需满足什么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四、丢失后怎么办?

自2019年7月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取消了丢失登报声明作废的要求,现在丢失后无需再发布登报挂失声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五、丢失对企业有什么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公告2014年第48号)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规定,未按规定保管纸质并造成损毁、遗失的,扣3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丢失或者擅自损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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