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土地权属争议时,各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不得单方面发放可能影响土地权属争议的证照,发放的一律无效。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向提出调处申请。未经调处的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不得先行向人民提起诉讼。属于县级以上管辖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申请向同级调处部门提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