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道路交通管理中的道路指的是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法律客观: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公路法》第
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乡、民族乡、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