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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申诉后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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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对人民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的上一级人民申诉,上一级人民控告申诉部门应当立案复查。被害人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提出申诉的,作出决定的人民应当将申诉材料连同案卷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受理。

上一级人民对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进行复查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复查决定,案情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控告申诉部门应当提出复查意见,报请检察长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上级人民经复查作出起诉决定的,应当撤销下级人民的不起诉决定,交由下级人民提起公诉,并将复查决定抄送移送审查起诉的机关。出庭支持公诉由审查起诉部门办理。

一般在机关进行立案侦查结束之后,案件就会移交到人民,由人民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向人民提起公诉,如果认为不需要提起公诉的,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一方对该决定不服的,就可以进行申诉或者是直接起诉以维护自治的合法权益。

一、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规定:“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因此,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但机关仍可依法采取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机关对人民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请复核。上级人民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和机关执行。”因此,如果机关认为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不当或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或按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提请复核。而作为受害人,法律没有明确赋予你在这一环节的具体权利,只能向及机关反映个人意见,了解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

按照《人民复查刑事案件规定》中第五条: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

(一)不服人民不批捕决定的申诉;

(二)不服人民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三)不服人民撤销案件的申诉;

(四)不服人民其它处理决定的申诉;

(五)不服人民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正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的申诉。

按照此规定,由本院做出的不逮捕决定,若受害人不服,可到控告申诉部门进行申诉。但往往是,受害人有时对不逮捕这一决定难以得知,因为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此规定,只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而已,对受害人告知不告知,征求不征求受害人意见,做不做受害人工作目前没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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