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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什么时候可以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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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中委托辩护人的时间。

所谓“公诉案件”,简单地说,是依法由人民负责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刑事案件,包括由机关侦查的案件和人民侦查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如果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机关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决定。

因此,机关侦查的案件,在侦查终结后向移送审查起诉时,犯罪嫌疑人即可委托辩护人,辩护人可以开始充分行使辩护权。人民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终结后,按照人民的内部分工,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负责审查起诉的部门审查决定,犯罪嫌疑人从这时起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受到辩护的权利,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知晓案件已经侦查终结,人民都应当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因此,公诉案件在侦查终结后,犯罪嫌疑人不仅有立即委托辩护利,而且有由人民及时告知自己可以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和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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