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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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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有15个方面。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2.瓦斯超限作业;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7.超层越界开采;

8.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9.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11.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5.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法律依据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和《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令第446号)等法律、行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九条

本标准所称的国家规定,是指有关法律、行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及其应急管理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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