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在看守所,一般不要带手铐,但是有以下情形的,需要戴械具:
1、已经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2、看守所所长批准的,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脱逃、自杀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
3、提审或是会见律师时。
4、法律、行规规定可以使用手铐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中,关于对看守所人员戴械具的,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只有满足法定条件的,才能适用,不得轻易加戴。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四条
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十七条
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