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借款答辩状的范文
民间借贷案答辩状
答辩人:,,汉族,X岁,现住路(楼)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本案客观事实是答辩人于X年12月与合作伙伴投资经营“托运部”,在项目经营开始的时候由于缺资金,答辩人当时跟原告商量,能否出资占股经营托运部,经协商,原告同意出资X元占托运部一股资金投入,同时借贷X元支持答辩人做入股投资资金。在托运部经营期间,因合伙人()挪用资金,导致托运部资金运转不及,答辩人在跟原告商量后,原告人同意借款X元支持托运部运转2个月。事后,在X年X月XX日,原告人说干脆他不入股做托运部了,并要求答辩人将X元转为借款,由于托运部资金短缺,所以没有资金退股及归还借款,之后托运部于X年XX月结账亏损,由合伙人一人经营,但退股资金及借款结余X元至今没有钱退给答辩人。
之后,在原告多次要求下,因出于当时是真诚合作,答辩人被逼同意转为个人借款,因为生意亏损,答辩人没钱还,在原告多次要求答辩人付给其3%利息,并于X年XX月XX日出具一份具体的借款协议和情况说明,总计借款X元,至X年XX月开始收取X元3%利息计算。(另X元又从X年加在原X元并加3%的利息累计转为本金计算)之后答辩人分几次还款,至今已还款X元(见收条或收据)。之后原告并多次要求更改借条,后于X年X月,原告又将利息转为本金继续向答辩人累计收取2%的利息,答辩人虽然以被告的名义出具了借条,但答辩人从未和原告有过公平协商的情节,答辩人所有的借贷行为真实是这样与原告发生,答辩人将借款及合理利息偿还原告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关于利息问题。
答辩人虽然已经支付被答辩人X元。但双方对被强迫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约定为月利3%,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适用于本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xx年7月7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6个月以内的年利率为6.10%(即月息为0.5083%),0.5083%4=2.0332%=1.853(X年10月—2X年2月)=X元(还包括被答辩人于X年承诺的X元一年不算利息在内,现答辩人一并合算给其)。结合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本借条利息约定,明显超出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在还款时双方都没有约定所还款项是作为利息还是本金之前,答辩人以公平原则承诺,在本金没有还完之前,所还款项任按付利息结算,那么本案答辩人已实际按约定支付了原借款的X元利息,所剩款项为+(.6-)=.6元。
三、原告刘安体所述与事实不符。
原告以合伙经营资金转为借款合约及借款约定期间的高额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及利转本不合理要求支付利息,显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见于对约定期间内利率争议的处理,但它仍包含和适用于逾期利率的计算,因此,《意见》124条立法原意本身就包括了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无约定的逾期利息。所以说,以银行基准利率来支付逾期借款利率最为合理、科学和简便,而且能与现行法规保持一致。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以上陈述事实予以认可并愿意对尚未归还的借款予以偿还,只是因为答辩人目前经营亏损,暂无力偿还,希望原告方能够本着互谅的原则给予答辩人一定时期的期限,以便双方能够较为妥善的处理纠纷。 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原告不公平要求,依照相关法律及同案裁决。
此 致
X人民
答辩人:
X年XX月XX日
民事借款答辩状的范文
民事诉状
原告:,男,汉族,1969年6月4日出生,住XX省资阳市安岳县高屋乡社皇村5组,公民身份号码511023,联系电话:。 被告:,女,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住XX省三台县新生镇星火裕民村1组02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人民币60720.59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被告于x年x月x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约定x年x月x日还款x万元,余下欠款x月x日还清。约定的首次还款日(x月x日)到来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至今。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x月xx日)已过,被告至今分文未还。且原告用手机拨打被告手机时,还多次出现被告不接听电话的情况。
原告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作为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偿还债款。 综上所述,上述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财权益,给原告造成
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如诉讼请求!
此 致
____________区人民
具状人:
20xx年x月x日
民事借款答辩状的范文
民间借贷案答辩状
答辩人:常海,男,汉族,50岁,现住新城区艺术厅北街9号院23
号楼5单元14号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答辩如下:
一、本案客观事实是答辩人因工程施工需要资金,工地领导(另一被告王凯亮)当时说,他能帮其借到钱。在20xx年7月6日,被告王凯亮说帮其借到他舅舅(原告高宝)的钱啦,在王凯亮将7万元现金交到答辩人时,被告王凯亮让出具借条,并写明借到原告高宝现金7万元,但自始至终答辩人都未见过原告,都是由被告王凯亮所说。
在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凯亮从答辩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出具收条一份。并于20xx年11月8日出具一份具体的扣款过程和情况说明。
综合,答辩人虽然以原告的名义出具了借条,但答辩人从未和原告有过具体的借贷情节,答辩人所有的借贷行为都与被告王凯亮发生,答辩人将借款偿还被告王凯亮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二、被告王凯亮所述与事实不符。
在本案上次开庭时,被告王凯亮讲答辩人出具的欠条在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并未兑现,根据休庭后答辩人调取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审理的劳动关系确认案件中,巴彦淖尔市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曾向磴口县、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答辩状中明确谈到,该借条已兑现。也就是所被告王凯亮已拿
了答辩人常海偿还高宝以及刘金翠借款的全部本金及利息。且被告王凯亮出具证明,上述两笔借款与答辩人无关,那么原告借款应由被告王凯亮连本带息全额偿还。
三、关于利息问题。
答辩人虽然已经足额支付借款期间内约定的利息并归还全部本金。但双方对借款期间的利息明确约定为月利4分,明显过高。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4倍。适用于本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xx年7月7日公布执行的贷款基准利率:贷款6个月以内的年利率为6.10%(即月息为0.5083%),结合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本借条利息约定,明显超出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那么本案答辩人已按约定实际支付了超出部分的利息,答辩人保留追回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就本案争议的借款已实际偿还,原告的诉求已无实际意义,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此 致
新城区人民
答辩人:常海
X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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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状
原告:刘某某,又名刘某,男,汉族, 岁,人,现住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电话:15 。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 岁,现住鄂尔多斯东胜区,电话:15 。担保人:辛某,男,汉族, 岁,电话15 。
诉讼请求:
⒈请求人民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按月息2.5分计算,从20xx年 月 日支付至判决给付之日。
⒉诉讼费用依法由被告审理。
事实与理由:
20xx年 月 日,被告先后俩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5分,有借条为证。后被告在支付部分利息后对本金及利息再未归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还款付息,均被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规定诉至,望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_区人民
具状人:刘某
二零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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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住遵义县南白镇白龙社区六小区。身份号码:5221210,联系电话:,
被告:黄,男,40岁,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遵义县干警,住遵义县南白镇西大街遵义县家属楼。联系电话:
被告:王,女,35岁,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遵义市电线杆厂职工,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
一、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30万元,并支付原告相应利息(利息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其中8万元从20xx年5月30日起算,10万元从本案起诉之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xx年12月1日,被告黄宏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老城红军街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20xx年3月6日,被告黄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再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xx年5月30日前还款8万元,20xx年7月30日前还款7万元,9月30日前还款5万元。上述两笔借款发生后,原告仅收到被告黄还20xx年所借款项2万元。20xx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催告还款无果。此后,原告通过多种途径找被告催告还款,但被告采取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债务,也未向原告提供债务履行的担保,致使原告已到期的借款不能实现,且尚未到期的借款也将面临无法实现的局面。因被告黄与王系夫妻关系,黄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欺间,所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对原告承担共同清偿的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债权的实现,特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关于不安抗辩权之规定,以及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关于借款合同之相关规定,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
具状人:李
20xx年六月十八日
民事借款答辩状的范文
答辩人,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县人,务农,住省县镇村068号,身份证号:
答辩人因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所谓的“收条”中,收款人并没有收到的现金80万元。 xx年1月1日,收款人出具的收条中收到现金80万元,并不是事实。所谓的80万元现金组成部分为:①现金实为69万元,其中xx年10月24日、27日经手和手的现金为26万元;xx年12月29日为10万元;xx年7月2 2日经手3万元;xx年8月7日经手现金5万元;xx年8月11日经从建设银行转帐15万元;xx年9月3日经手现金10万元,共计69万元;②在合伙经营期间赠送给的个人物品计价为5万元,其中木雕茶具折价2.6万元;号码的手机一部作价8000元;购车,贺喜的红包1万元;平素购买了一些茶叶经折价6000元;③及其带来的管理人员工资5万元(强行索要)及没有及时发放工资要利息款1万元;②、③项共计11万元,以上共计为80万元。
二、所谓“收条”中的80万元现金,上述款项中的②不能作为 “本金”及计息,是与之间的个人赠与行为;第③项是强行索要的,系“莫须有”的现金款。
三、xx年1月1日的“收据”不能作为还款的依据
上述“收据”是原告对被告在“看牛”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手段威逼答辩人所书写的“收据”,依法不能支持。
四、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1、“收据”的款项来源部分不合法。
2、“收据”中的69万元不是借款,而是原告与被告共同合伙经营镇铁矿期间的合伙投资款。
①答辩人出具的不是借条,是“收据”,是收到原告的合伙投资款;
②原、被告是“合伙关系”。xx年上半年,被告经营铁矿时需要资金办理采矿证及经营资金,在资金紧张时,原告得知被告的情况后,认为开采矿石有利可图,主动与被告联系要求合伙共同经营,经多次协商后,约定原告投资股金800万元占半股,但其本人没有资金,需要借助第三人的资金投入,可被告为了不愿意第三人入股,只认可原告为股东(其中600万元内第三人投资,原告自己200万元,但统归为原告名下),议定后原告自始不能按期资金到位,自xx年7月份以后,断断续续东拼西凑,直到xx年9月3日一共才凑齐资金69万元,离当初约定的800万元占半股的资金按期交纳的情况相差甚远,原告自责为力,于是在合伙不到二年的情况下要求被告退股,遭到被告的拒绝,于是原告通过“看牛、威胁”的非法手段于xx年1月1日逼迫被告按其要求出具了“收据”,之后,原告无故退出,这就是“收据”的前后来源,从这一客观事实证明,原、被告是系合伙关系,不是“民间借贷”关系。
鉴上,综观整个案件的“资金”款项,被告从人道的角度同意退回69万元的本金给原告,但原告从被告处已拿回的12.8万元资金应当核减。其他过高要求不能支持,否则,请求法庭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县人民
答辩人: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