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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账销案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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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账销案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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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账销案存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总公司清产核资后账销案存资产的治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掌握制度,切实保全国有资产,依据《中心企业账销案存资产治理工作规章》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方法》及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总公司二级企业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账销案存”资产,是指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委员会在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所进展的资产清查工作根底上,对经批复进展帐务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的各项债权、投资及实物资产实施账务治理、资产处置的特地治理。

(一)债权性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短期债权性投资、长期债权投资、托付贷款和未入账的因担当连带责任产生的债权及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款项等;
(二)股权性投资包括短期股权性投资及长期股权投资等;



(三)实物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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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通过审计和资产评估核销的债权性资产、经中建总公司批复后实际已核销的潜亏及不良资产的后续治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条出资人依法对企业账销案存资产治理工作进展监视。

其次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企业成立“账销案存”资产治理领导小组,负责“账销案存”各类资产治理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有效实施。

账销案存”资产治理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特地治理人员详细负责日常“账销案存”资产治理工作,办公室挂靠财务部治理。

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财务部资金部投资部企业规划与治理部法律部审计部纪委(监察室)材料物资部等。

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1)在“账销案存”资产治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账销案存”资产治理的详细工作,定期汇报各项资产处置的进展状况,贯彻执行领导小组的各项打算。

2)制定、调整、完善各项资产处置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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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定“账销案存”资产的账务及档案治理方法,组织“账销案存”资产的会计核算及报表编制。

4)制定、完善各项资产处置程序,指导和监视资产处置程序的执行。

5)组织检查“账销案存”资产治理与处置状况,提出奖惩与责任追究建议。

6)按资产类别统一托付资产处置部门或社会专业机构根据市场化原则对外进展资产处置。

第七条依据资产工程分类,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划分负责资产处置的异动、检查、核实的归口治理及债权的诉讼实效性。

第三章帐销案存资产清理与追索
第企业依据实际状况,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可实行多种方式处理,可以指定内部相关部门、成立特地工作小组或机构进展处理,也 追索工作应坚持公开透亮原可以托付社会专业机构根据市场化原则处理。



则,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承受监视,避开暗箱操作。

(一)企业制定内部相关机构对账销案存资产进展清理和追索,建立追索责任制,明确清欠任务和工作责任,加强对追索工作的领导和催促。

(二)在明确清理任务和工作责任的根底上,可以建立追索嘉奖制度。

资产处置收益(扣除清收费用及应交税金)可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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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进展嘉奖:资产收益高于现账面价值,原则上按高出局部的10%进展嘉奖;资产收益高于原账面价值的,原则上按高出局部的20%进展嘉 原则上按实际处置价值的2%-5%进展奖;
资产收益低于现账面价值的,嘉奖,详细嘉奖比例依据处置资产的质量及难易程度确定。对造成损失直接责任人的追索工作不得嘉奖,但可以依据追索结果适当减轻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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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托付社会专业机构对账销案存资产进展清理和追索,可以实行按收回金额肯定比例支付手续费或折价出售等多种托付方式。

(四)企业对账销案存资产的追索亦可以实行签定责任状、工资抵押及担当局部处置费用等多种风险代理方式进展。

第九条企业对账销案存的债权性资产、股权性资产进展清理和追索,可以实行债务重组、折价出售等处理方法,但应当建立严格的核准工作程



序和监管制度。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的债务重组、折价出售等,应当经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争论批准,并报上级企业核准。

(一)企业对100万元(含)以下账销案存的债权性资产、股权性资产处置,需经企业三级及以上法人单位经理办公会争论批准,并报备上级企业。

(二)企业对100万元(不含)以上1000万元(不含)以下账销案存的债权性资产、股权性资产处置,需经二级及以上法人单位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争论批准,并报备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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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对1000万元(含)以上账销案存的债权性资产、股权性资产处置,需经总公司核准。

第十条企业对小额账销案存债权性资产进展清理和追索,其清欠收入缺乏以弥补清欠本钱的,经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争论批准,并报上级企业备案后可以停顿催收。

第十一条企业对账销案存股权性资产进展清理和追索,属于有控股权 其清算结果应报上级企业的投资,必需按规定依法组织破产或注销清算,
备案;属于无控股权的投资,必需仔细参加破产和注销工作,维护企业自身利益,并取得相关销案证据。

第十二条企业对账销案存股权性资产进展清理和追索,应当仔细做好



变现处置工作,尽量利用、准时变卖或按市场方式进展处置,尽可能收回残值。

第十三条企业对账销案资产进展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准时入账,不得形成“小金库”或账外资产,并建立账销案存资产核对制度,准时做好销案和报备工作。

第四章账销案存资产账务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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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各单位在收到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批复文件后,依据批复文件的要求,根据国家现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及《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关于处理清产核资原制度损失账务处理的规定》(中建财务字[2022]25号)进展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各企业相关责任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分别建立账销案存备查簿。实物治理部门除负责实物资产日常的保管、维护等保全工作,还应建立实物台账、处置档案。对“账销案存”资产的异动状况进展准时、精确、完整的记录,并定期与财务部门对帐。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对账销案存资产的销案状况建立特地档案治理制度,以备查询和检查,并根据会计档案保存期限规定进展保管。存档资料内容主要包括:
(一)销案资产的根本状况;



(二)销案资产的清理和追索状况;
(三)销案资产的销案依据;
(四)销案资产的销案程序;
(五)销案资产损失缘由分析及责任追究状况;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账销案存资产销案依据
第十七条企业账销案存资产销案时应当取得合法的证据作为销案依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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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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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债权性资产依据以下证据销案:
应当取得破产证明的清偿文件及(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
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单位被注销、撤消工商登记或被部门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



毕或无法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归还力量被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的终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人进展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执行完毕证明;
应当取得债权超过诉讼实效的法律文件;(七)债权超过诉讼实效的, (八)可以公开买卖的期货、证券、外汇等短期投资,应当取得买卖的交割单据或清理凭证;
(九)清欠收入缺乏以拟补清欠本钱的,应当取得清欠部门的状况说明及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批准的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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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债权追索中以实物资产抵债的要以社会中介机构评估数值计入当期收益;
(十一)其他足以证明债权的确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九条股权性资产依据以下证据进展销案:
被投资单位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一)



执行完毕证明;
(二)被投资单位被注销、撤消工商登记或被部门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 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归还力量被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的终据;
止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四)
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具有仲裁资格的社会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及执行完毕的证明;
(五)其他足以证明股权的确无法收回的合法、有效证据。

其次十条实物性资产依据以下证据进展销案:
(一)需要撤除、报废或变现处理的应当取得已撤除、报废或变现处理的证据,有残值的应当取得残值入账凭证;
(二)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应当取得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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