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内部监督包括:1、一般监督。即上、下级之间的相互监督、职能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的监督。2、专门监督。即主要指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法律依据:一、《》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它可以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行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提供实践依据、可以预防和纠正向对方的违法行为、它是保证执行法律、法规,实现行政目标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监督具有合法性原则、经常性原则、平等性原则、广泛性原则和有效性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制定本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监督有以下几个原则:(一)依法原则国家制定的各种法律、法令和规章制度,既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也是实施监督所须遵循的原则。(二)经常性原则行政管理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而且变化大,随机因素多,为使行政管理工作不出问题,即使出了问题也能及时发现、及时解决,避免发生重大损失,行政监督必须贯彻经常性的原则,常年不懈地进行监督,防止出现漏监失监的现象。(三)广泛性原则包括监督主体的广泛性监督对象、范围的广泛性两个方面,监督主体的广泛性包括政党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等等,监督对象和范围的广泛性应当包括对一切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行政措施、行规的实施等进行监督。(四)民主性原则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本质要求。我国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同时,也赋予全民享有广泛的民主自由权利,其中包括监督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民主权利,其中包括监督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民主权利,依靠人民群众实行民主监督,既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和改进不正之风,又有利于维护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对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置之不理甚至难、打击、报复,都为党纪国法所不容。(五)公开性原则要把行政管理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之下,必须不断提高政务活动的公开程度,只要不涉及到和党与的核心机密以及必要保密的,都应给予公开,这样便于人民群众参政议政,实行民主监督,也有利于防止某些行政人员在暗地里搞阴谋诡计,以权谋私。(六)公正性原则行政管理工作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产生的问题又是错综复杂的,因此,行政监察工作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切忌受感情和利害关系左右,做到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第三条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 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第五条 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它可以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行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提供实践依据、可以预防和纠正向对方的违法行为、它是保证执行法律、法规,实现行政目标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监督具有合法性原则、经常性原则、平等性原则、广泛性原则和有效性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制定本法。
第3种观点: 行政监督的种类如下:1、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一般监督与特别监督;2、以行政监督的内容为标准,分为、工商、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3、以实施的时期为标准,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4、以主体的任务为标准,分为依职权的监督和依授权的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行政监督应遵循一定的原则,来保证行政监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行政监督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新闻等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自己的机构及其公务员的不良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行政监督有两种用法一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依法对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行规范和执行行政决定等进行的监督检查,也叫行政检查。另一种是指行政组织系统内容的监督检查,指的是对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监督。根据监督主体的特点,以监督的主体进行区分,可以将行政监督分为以下几类:权力机关的监督,如行政机关的监督,党的监督,政协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与公众的监督,还有其形成的内部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条 县级以上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第六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 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行政监督的对象有哪些行政监督的对象有:1、中国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人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行政督察行政监督的目的是督察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行规、行政规章与行政纪律的情况。这是行政监督的基本功能,它直接关系到整个行政体系的正常运行。为了确保行政督察的有效性,对行政机关的督察活动必须做到规范性和时效性。规范性是指行政督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有关行规、行政规章和行政纪律;任何机关和个人,特别是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领导不得超越、偏离以上行政督察的合法性依据。时效性是指行政督察必须经常性地进行。行政督察通常分为长期、中期、短期以及专项督察。2.行政纠错行政监督一方面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行规、行政规章和行政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另一方面是通过监督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时对其进行纠错改正。行政纠错是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违犯有关行规、行政规章、行政纪律的情况下,特定行政监督部门所进行的行政活动。行政纠错的突出特点就是,行政纠错只是在发现问题之后的一种补救行为。也就是说,行政纠错不能防患于未然,是一种被动的行政监督。3.行政防护监督都具有防护性的功能和作用,但是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监督,其防护功能不同。行政防护作为行政监督的一种功能,既可以防止某种行政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的发生,又可以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活动中有关行政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的再次或重复发生。行政监督的防护功能并不是以某种专门行政手段实现的,而是运用行规、行政规章和行政纪律来约束、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通过制止和处分违犯行规、行政规章和行政纪律的行为来实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条 县级以上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广义上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新闻等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狭义上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自己的机构及其公务员的不良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必须遵守的禁止性行为规范:一是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是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内部监督包括:1、一般监督。即上、下级之间的相互监督、职能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的监督。2、专门监督。即主要指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法律依据:一、《》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