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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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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1、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2、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3、领导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4、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侦查工作;5、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6、领导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7、对地方各级人民和监所派出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8、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提起抗诉;9、对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10、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11、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12、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13、提出全国检察机关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第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和人民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监督法的规定,人民对司法机关的监督范围主要包括,听取人民的专项工作报告;要求其在日常工作中具体运用法律解释是向全国人常委会进行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第九条 最高人民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的工作实施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和人民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第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和人民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3种观点: 司法机关包括的部门有:1、,人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和军事等专门人民;2、,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人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和军事等专门人民;3、机关,机关是指国家依照法律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的,具有武装性质国家机关。机关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机关是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4、司法行政机关及其领导的律师组织、公证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等。人民是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和军事等专门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监督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监督下级人民的审判工作。人民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人民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地方各级人民和军事等专门人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第二条 人民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事关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事关经济社会秩序维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近年来,特别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施行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得到加强,一大批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制裁,有力遏制了违法犯罪活动。但也要看到,在一些行政执法领域,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一)行政执法机关和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切实做到该移送的移送、该受理的受理、该立案的立案。 (二)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机关通报。接到通报后,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机关立案后依法提请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协助(税务施评:且未明确是由行政机关直接检验、鉴定、认定,还是委托专业机构做检验、鉴定、认定,而相关上位法已经规定行政机关没有直接鉴定、认定权,所以,只能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认定)。 (三)行政执法机关向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机关、人民;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四)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受理。受理后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人民。对受理的案件,机关应当及时审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书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案卷材料退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案件作出处理。 (五)人民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人民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司法建议,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六)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以及机关在审查、侦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移送。监察机关、人民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机关移送的违纪或者职位犯罪案件线索及时认真审查,依纪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行政执法机关。 (七)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危害犯罪案件线索,依法应当向机关移送的,参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本意见执行。完善衔接工作机制【法律依据】请在此处填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 明确规定机关接受案件的材料要求和标准,规范机关接受案件程序,解决有案不接、有案不立等问题;明确规定审查发现案件移送材料不全的,可以商请补充调查,以便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优势,提高立案审查效率;明确规定机关及时向行政执法机关、人民通报工作意见建议,进一步畅通工作机制,促进部门间协作配合。同时,会同市场监管、食药监、生态环境、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推动地方机关会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解决涉案物品保管、检验鉴定等制约、困扰衔接工作有效开展的难题。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两法衔接”这一机制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向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二是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机关在侦查中、监察机关在行政监察中、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对于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要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三是检察机关对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立案监督;四是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机关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和法律。一切违反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和法律的。

第3种观点: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是指向各级、人民提出检察建议,推动行政和刑事追诉并重,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衔接机制的规范性文件。《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是为了更好地打击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形成衔接机制,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该办法明确了行政和刑事司法衔接的基本原则,如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提醒检察机关及时介入案件审查、依法行使检察权;有关检察机关应当密切配合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积极调查取证等。同时,该办法就行政案件立案、调查、处理、复查等各环节提出了具体要求,以及行政和刑事案件衔接的检察建议、公诉阶段等实际操作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办法中是否明确规定了食品药品监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构的权利和责任?是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明确规定了食品药品监管机关有权对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检查、调查取证,并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同时,食品药品监管机关还应当及时将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移送机关或者检察机关。食品药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之一,这就要求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在工作中既要严格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力,又要积极参与刑事司法,推进行政和刑事的衔接工作。《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颁布实施,将为打击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有力保障,为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保驾护航。【法律依据】:《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六条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开展全面、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及时采取处罚措施,并依法将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移送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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